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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河北传媒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管理办法

2020-01-10   浏览量:

为确保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河北传媒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开展国际(包括港澳台地区)交流与合作,与国(境)外高等院校、相关组织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开展合作项目的主体。
第二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领导全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开展国际(包括港澳台地区)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三条  拟与学校合作的国(境)外院校、组织机构,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进行资质审核,同时提交双方合作协议、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等文本。其中,合作协议文本须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学校法务部门审核,合作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具体合作内容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审核后的合作协议等文本,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请校务委员会审批,经校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合作协议的签署及合作项目实施。
第四条 经学校批准举办或承办的国际会议、论坛、赛事、展演等涉外活动,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上级外事管理部门批复后,方可实施开展。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与外国使(领)馆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外国使(领)馆官员来我校进行各种涉外活动、外国使(领)馆提供资助或各种形式的协助、人员交往、以及推荐人选到使(领)馆协助工作等事项,具体承办单位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材料形式告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上级外事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涉及国(境)外新闻媒体及记者来校的采访活动,须至少提前15天报学校宣传部审核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外事活动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邀请外籍专家来校讲学,需提交外籍专家的护照及学历等背景材料,提前2个月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报外事活动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外籍专家持工作许可到中国驻其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来华工作签证,并持工作签证来华讲学。邀请港澳台地区专家来校讲学,参照上述程序办理。聘请来校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师,按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赴国(境)外参加学术会议、论坛、进修访学、短期交流、赛事活动、文艺展演的教师,需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备,并填写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为确保学校外事工作顺利开展,各二级学院应指定一位院领导、并设专职或兼职外事管理人员,负责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第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与国(境)外院校、组织机构等签署合作文件或承诺与我校的合作事宜及进校宣讲等活动。
第十一条  在国际交流活动中,参与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外事安全和保密方面的规定,主动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学校共同做好涉外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涉及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事项,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河北传媒学院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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